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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治区金融局、财政厅、非公局出台加快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“5221”风险分担
发布时间:2017-11-15        文章来源:       浏览:次

为加快全区担保体系建设,推进新型政银担合作,建立风险分担机制,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,切实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提供风险保障,按照中国银监会要求和《宁夏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》规定,11月3日,自治区金融工作局、财政厅、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联合出台了《关于加快建立全区融资性担保业务‘5221’风险分担机制(试行)的通知》(宁金融局发〔2017〕396号)。

《通知》明确对单户企业在保余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代偿业务,采取“5221”风险分担比例(国有背景融资担保机构分担50%,自治区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与宁夏再担保集团共同分担20%,合作银行分担20%,所在地人民政府本级财政分担10%)。要求各市、县(区)要建立本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,确保本级政府所承担的10%代偿责任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。同时,《通知》对推进政银担合作,支持担保业务合作与对接,加强资金管理,抓好组织实施提出具体要求。《通知》的出台,有利于完善政银担合作机制和风险分担,加快担保与再担保体系建设,对规范我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,促进资金融通,解决“三农”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意义。

下一步,再担保集团将按照《通知》要求,加强与各市、县(区)政府、金融机构、国有背景融资担保机构的联系对接,强化责任,抓好落实,加快推进我区“5221”模式实施和担保体系建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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